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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园区鼓励和 促进企业上市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3-28 15:45 更新时间: 2017-03-28 15: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企业在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的积极性,鼓励引导企业通过挂牌上市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大力促进园区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关于加快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48 号)、《关于金融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12〕239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金〔2013〕46 号)、《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州成长性中小微企业改制上市的意见》(伊州政办发〔2014〕22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统筹当前和长远,统筹区域和行业的总体要求,深入挖掘园区成长型的优质企业资源,按照“关注辅导一批、挂牌股改一批、推荐上市一批”的思路,力争区域挂牌、股份制改造、上市企业数量和直接融资规模在短期内有较大突破,全面提升园区经济实力,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列入园区上市后备企业库的企业、迁入上市企业。

本办法所称上市后备企业,是指经园区推荐,园区企业上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上市办)确认纳入拟上市企业储备库,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新疆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所称上市是指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所称挂牌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新疆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

 

第二章   培育上市后备企业

第四条  后备企业认定条件及认定程序

(一)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后备企业认定条件:

1. 在园区注册设立的合法存续、权属明晰的企业;

2. 生产经营和上市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园区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主营业务明确,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3. 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信用良好;

4. 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5. 近2年连续盈利,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续增长;

6. 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7. 有近三年内上市的工作安排;

8. 企业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税收等无重大不良记录;

9. 企业经营中符合国家有关环保上市核查要求。

(二)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天津股权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后备企业认定条件:

1. 在园区注册设立的合法存续、权属明晰的企业;

2. 生产经营和上市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园区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主营业务明确,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3. 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信用良好;

4. 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5. 股本总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6. 近2年连续盈利;

7. 有近一年内挂牌的工作安排;

8. 企业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财务、税收等无不良记录;

9. 企业经营中符合国家有关环保上市核查要求。

(三)拟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后备企业认定条件:

1. 在园区注册设立的合法存续、权属清晰、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企业;

2. 符合自治区产业政策,业务突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3. 愿意在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建立和自觉履行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信用良好;

4. 符合以下4个条件之一:

①Zui近12个月的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②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③Zui近12个月的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或Zui近24个月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增长率不低于30%;

④Zui近12个月贷款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引入pe、vc机构投资。

(四)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程序。由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园区上市办对所报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符合条件的经园区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纳入重点培育成长性拟上市公司资源库,确定为园区上市后备企业。进入资源库的上市后备企业要在园区上市办的指导下,积极主动开展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园区上市办要按照自治区、自治州相关要求,负责向自治区、自治州上市办推荐,争取进入自治区级百家重点培育成长性企业名单以及自治州上市后备企业库中,享受自治区、自治州的扶持政策。

 

第三章   财税扶持政策

第五条  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按相关规定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开发区财政全额补贴给企业;为扩大资本规模,引进风险投资者,发生股权转让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区财政全额补贴给企业。

第六条  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挂牌、上市过程中,因会计审计评估而一次性调增的利润所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给企业。但与前款规定的补贴项目相同的,不得重复享受。

第七条  园区鼓励外地公司注册地迁至园区的买“壳”上市公司和外地上市公司进驻。对注册地迁入园区、纳税登记在园区的外地上市公司,从迁入园区的次年起连续两年将企业所得税实际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给予奖励。对企业迁移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解决。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八条  对于在2016年底前,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区内企业和对上述挂牌企业提供培育推荐服务的中介机构,各给予8万元人民币奖励。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挂牌的企业以及向挂牌企业提供培育推荐服务的中介机构,各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九条  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已在自治区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的上市后备企业,园区财政给予补助资金20万元人民币。待企业通过上市辅导验收合格后,园区财政再给予补助资金3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从2017年起,对成功上市或者挂牌的本地企业,园区政府按不同板块予以不同数额的奖励:主板上市奖励200万元人民币、中小板上市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奖励50万元人民币、新三板挂牌奖励30万元人民币。对前5家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各追加奖励资金5万元人民币。园区企业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资本市场挂牌奖励10万元人民币,对前10家成功挂牌的企业,各追加奖励资金5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挂牌企业和完成改制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企业定向债券和通过新疆股权交易中心发行私募债券,对成功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按其融入资金的1‰(分批到位的,以Zui终到位资金为准)给予补贴,Zui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挂牌或上市公司再融资,其额度超过1亿元人民币以上,一次性奖励3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上市奖励政策支持需提供的材料:

(一) 申请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1. 企业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组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资、经营规模、产品结构、产品市场、内部管理、营销模式、人力资源、未来展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传真);生产经营情况(近2年生产、销售、利润、纳税);自主创新情况(科技投入、研发机构及科研人员配备、研发能力、科研项目实施、品牌创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企业上市准备工作情况等。

2. 企业上市发展计划。内容包括:上市工作机构建立、计划上市时间、上市地点、上市板块、融资规模、投资项目情况。

3. 企业近2年的财务报表。

4.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5. 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申请上市准备财税扶持以及奖励资金

1. 企业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股本规模、内部治理结构、主营业务、经营规模、产品结构、产品市场、内部管理模式、未来展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传真);生产经营情况(近2年生产、销售、利润、纳税);自主创新情况(科技投入、研发机构及科研人员配备、研发能力、科研项目实施、品牌创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上市工作进展情况,出具募股资金投向及其它投资项目规划;企业申请理由及申请奖励金额等。

2.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和公司章程。

3. 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近2年会计报告和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 自治区证监局出具的辅导备案登记证明(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5. 自治区证监局出具的证明企业辅导验收合格的监管报告(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 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申请上市奖励资金

1. 企业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股本规模、内部治理结构、主营业务、经营规模、未来展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传真);企业申请理由及申请奖励金额等。

2.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和公司章程。

3. 企业上市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上市地点、上市日期、上市板块、上市方式、股票代码、股票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融资额度、投资项目及运用方案。

4. 证监会出具的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发出的上市通知书(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5. “借壳”上市企业提供股权交易证明文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 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列入园区上市后备企业3年后未上市,或因企业自身原因终止上市工作,或上市后10年内注册地迁出本市,只要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企业需全额退回所享受的各项优惠补贴和扶持性资金。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中政策基于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相关政策相对稳定而制定,如遇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相关政策有所变化,则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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